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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豪鏘 國立臺南大學數位學習科技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理事長 科技部科學教育實作學門複審委員 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理事 科技部科教司資教學門 IDOLS SIG 召集人 希拉亞文化協會發起人/監事 臺灣數位學習與內容學會監事 [經歷]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長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 臺灣科技藝術學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數位內容學會常務理事 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南市數位科技發展學會理事

2007年6月10日 星期日

[案例探討 2]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常見的偽造文書

郭教授天性大而化之,不拘小節,不過由於其研究認真,成果豐碩,所以每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多能獲准通過。



郭教授把主要心力都投入在研究工作上,而執行計畫時卻常常忘了一些行政程序與細節。因此,即便是確實有經費支出,他卻常忘了索取單據,或者取得的並非有效單據 (例如未填寫機關抬頭、統一編號、未列明細、未蓋店家印章、日期不對等等),甚至常忘了單據放到哪兒去了。



因此,每到接近結案時期,他就發現經費核銷不完了。因為有大量單據被會計單位退回來,並且手邊的單據總額也無法核銷整個計畫經費。



所以郭教授急了,就去向其他資深教授請益,經費核銷不完怎麼辦。資深教授很大方地傳授他一招秘訣:去向影印店、文具行索取一些空白收據,回來找不同人用不同筆跡填寫。因為這些店家是免開發票的,所以可以填寫單據而不必開發票。



於是郭教授開開心心地照辦,每年都這樣把計畫核銷完畢了。



郭教授認為,他雖然用了一些「事後製造」的單據,但事實上他投入的總研究經費也確實達到核銷金額,因此「老天有眼」,他「問心無愧」。但事實上,郭教授的行為是否正確?他是否觸法?我們在下篇文章中探討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3] 計畫核銷時切勿觸犯詐欺罪

劉老師的案件,整個調查過程將近一整年。在這期間,調查局與地檢署多次傳訊劉老師,因此其所承受的恐懼、壓力、內心煎熬,實在除非當事人無法想像。此外,調查局與地檢署亦傳喚許多位相關證人,包括劉老師的學生與同事等等;劉老師對於自己犯下的過錯,累及週遭朋友,感覺相當愧疚並且羞慚。這些痛苦不堪的過程,都讓劉老師得到永難忘懷的教訓,未來絕對不可能再犯了。



檢察官認為,劉老師所犯,主要為詐欺取財之罪。尤其劉老師核銷的單據,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計畫之人事費用係由出具領據之人取得,而未要求劉老師繳回人事費用,因此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外,至於調查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涉有造文書罪嫌云云,經地檢署傳訊證人證實,均表示劉老師曾告知借用其等名義作為核銷經費之用,故劉老師於各領據填寫證人等之姓名及蓋用印章,即非未獲名義人同意擅自為之,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罪嫌有間。



最後,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但必須繳回數十萬元的工讀經費總額。這對劉老師而言,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因此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國科會計畫切記確實遵守規定、必須據實核銷啊!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侵占罪」、「緩起訴」等名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些系列文章中簡單介紹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2] 國科會計畫經費必須據實核銷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劉老師的案例。劉老師為了更有效運用國科會計畫經費,因而權宜行事,將原本編列的工讀生經費,請同學提供印章證件,完成核銷文件提領出來後,挪用於其他計畫研究用途 (例如添置電腦設備予實驗室,供專題學生使用等等)。劉老師認為,這是他辛苦申請來的計畫,他可以全權統籌經費的運用;並且他已完成了所有核銷程序,權宜行事的過程不會有人知道。



然而,不當行為終將東窗事發。



劉老師因故得罪了一位老師,於是該老師散彈式地,將劉老師的歷年國科會計畫向調查局檢舉 (這是一直很令人遺憾的陋習,不少老師的計畫核銷單據都有瑕疵)。經調查局詳盡仔細逐一單據調查,果然找到其中具有可能經費運用不當、核銷不實的問題。所以,調查局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本案件移送地檢署。



接下來,我們要分析一下劉老師所犯罪行,以及其心路歷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是否可能觸法?

劉老師是位熱愛教學、用心對待學生的學者。他認真撰寫計畫書,申請國科會計畫。為了計畫順利進行,在編列經費預算時,他總是會編列一項工讀生經費項目。劉老師通過不少國科會計畫,在執行計畫時,他總是親力親為,自己執行計畫裏的研究與行政內容。因此,每當計畫接近結案時,他才發現尚未動用工讀經費。劉老師覺得把這些經費用來聘請學生幫自己工作,實在很可惜,所以為了提升計畫經費使用效益,他就請學生們拿著印章、身份證件等,填寫戶籍資料將這些經費請領出來,然後劉老師運用這些請領出來的經費,購買一些電腦設備,添置於實驗室供專題學生們使用;若有剩餘經費,他就用來補助專題學生們在進行問卷調查時所需的費用,諸如購買贈送予問卷受訪者的紀念禮物、購買研究資料、購買軟體等等。



劉老師的經費運用與核銷方法,是否有錯?是否觸法?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在下篇文章中將進行探討。



林豪鏘



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執行國科會計畫應確實遵守核銷規定

許多老師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往往有個迷思:「這個計畫是我辛苦撰寫計畫書、經過嚴格的審查才通過的。所以我對計畫經費的使用方法,應該具有自由運用的權利;只要是對研究、對計畫有幫助,在核銷方式上可以自己增加彈性,甚至便宜行事。」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國科會的計畫經費,來自國家編列的公有資源,所以所有的經費核銷,都必須確實遵守法規進行,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計畫主持人以為便宜行事、彈性核銷經費並未傷天害理,只是小錯;但事實上,這些行為往往已觸犯刑法,嚴重者若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將面對一生後悔莫及的刑責。尤其司法調查過程中,受調查人可能遭受的身心打擊,將令人痛苦不堪。所以,老師們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切記必須確實遵守核銷程序。因此接下來,我們將在本版陸續刊登一些文章,宣導計畫經費必須確實遵守核銷規定,以期建立相關觀念。



我們也會介紹一些國科會不當核銷的案例。不過這些案例都是杜撰虛構的,主要在於警惕與宣導效果。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林豪鏘



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五月打了 26 次 網球

剛剛算了一下,

五月裏我總共打了 26 次網球,每次三個鐘頭。



換言之,這個月裏,我只有五天沒打球哩。

這實在是難得的個人紀錄,

因為除了作息行程必須配合以外,老天也得賞臉。

(雖然說,有幾次我們是在雨中打球,哇哈哈)



六月起,恐怕就不容易了。

梅雨加上颱風季,能打一天算一天。



總之我很珍惜這些能自在打球的日子,

更開心能有健康的身體與生活方式。



尤其感謝陪我打球的好友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