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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豪鏘 國立臺南大學數位學習科技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理事長 科技部科學教育實作學門複審委員 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理事 科技部科教司資教學門 IDOLS SIG 召集人 希拉亞文化協會發起人/監事 臺灣數位學習與內容學會監事 [經歷]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長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 臺灣科技藝術學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數位內容學會常務理事 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南市數位科技發展學會理事

2007年6月30日 星期六

熱帶林跑三圈

今天換去跑高雄熱帶林



第一次去 跑三圈 記錄一下



澄清湖跑一圈

這兩天沒辦法打網球 所以得找個運動方式



昨天清晨五點 到澄清湖 整個園區跑一圈



通體順暢 真舒服



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藝術家買傢俱

有位住在台北的女藝術家,

某次在台中的新光三越看到一張床,很喜歡。



她打電話給同樣是藝術家的男朋友:

「我在台中新光三越看到一張喜歡的床,

你有空也去看一下,看看是否要買。」



線索僅只這些。



男藝術家專程從台南驅車到台中看床。

居然真的找到那張床,

而且並沒用照相手機彼此確認,就買了下來。



很奇妙,不是嗎?

女藝術家沒說在哪家床飾店看到哪個型號的床,

男藝術家居然找到了。



我有緣目睹這個過程,

對於他們品味一致與默契之好,覺得十分感動。





學生張嘉穎的畫

一年前長官退休前我們送了她一幅小穎的畫,

那幅畫現在已經升值了五倍噢!! :)



我的重點不在於那幅畫形成的資產累積,

而是學生的成長與躍進!!



有位朋友三年前買了小穎的一幅大尺寸的畫作 (七萬元),

現在的市價已是 50 萬!



雖然藝術家的成就不是依此衡量,

但總是為學生相當高興!!



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最後的叮嚀-關於國科會計畫核銷

看過這十件因未據實核銷國科會計畫而觸法的案例,大家應已深以為戒。此外我們也介紹了幾個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較常誤觸的法規,諸如「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侵占罪」等等,想必大家對於這些法律常識與立法精神,應有了更深的認識。



我想,對於許多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而言,可能都有個共同想法:「這是我的個人研究計畫,是我付出心血爭取來的。我雖然用了不當的程序核銷它們,但我並未影響別人的權益,因為這是國科會本來就要給我的經費。尤其我真的也很認真做研究、執行計畫,所以我的不當核銷並不算傷天害理,頂多只算是小小瑕疵而已。我並不是無度貪心的,例如對於其他像系所預算等等經費,我就必定據實核銷了,因為我知道那是公款,不是『原本就該屬於我的錢』。」



換言之,很多教授的迷思,就是在運用國科會計畫時,「公」與「私」未確切區分而不自知。也許有教授會說:「這原本就是學術界陋習啊!你去查查看,相當多國科會主持人都是這樣核銷經費的,我並非特例。」那麼,這就是大錯特錯的觀念了。這些便宜行事的行為,確實都已觸犯了刑法。國科會計畫來自國家資源,這些都是公款,絕對不是屬於個人的私款,這種「公」與「私」的觀念一定要建立起來。司法制度不容破壞,據實核銷的守法觀念更有賴大家共同遵守啊!



很多教授以為小小不法,不會有人知道。但從這十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使你小心隱瞞,但都是可能有東窗事發的一天。一遭調查,在司法程序裏身心所受煎熬,是無以倫比的痛苦;並且你也可能連累其他相關朋友學生,害他們也觸及刑責。當你核銷不實,不僅最後必須把所有金額繳回,而且還可能被判處更多罰金,甚至有牢獄之災!所以我們叮嚀大家,執行國科會計畫時,經費一定要據實核銷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0] 國科會計畫核銷勿虛報出差費

涉案人某國立大學柯教授,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連續利用計畫主持人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學術機構與圖書館蒐集研究資料等名義,填載不實之出差請示單、出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閱,使會計單位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費,計虛報出差次數十九次,合計詐取新臺幣三萬餘元



案經人檢舉後,由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柯教授於偵訊中自白供承無訛,且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



本案以詐欺取財罪嫌移送地檢署。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本應依法加重其刑。但柯教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所得財物僅為三萬餘元,情節輕微,且已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檢察官念及柯教授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偵查期間態度良好,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否則,若以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柯教授將面對更嚴苛的司法程序與刑責。因此看似小過,但也令柯教授一生留下了污點與遺憾。內心所受折磨,更是不可言喻。各位國科會計畫主持人,不可不慎重據實核銷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9] 勿以不實耗材單據核報國科會資本門經費

某大學鄭教授於八十二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其於同年間欲採購光電檢測系統,惟其當年度資本門設備計畫預算已執行完畢,故無法順利採購。鄭教授即自行接洽某光電公司負責人王經理前來估價,估訂承作價格二十五萬元,卻指示王經理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拆作數案核報經費,一方面可在不經過經費流用程序的情況下順利採購該系統,另一方面也可規避保管組予以編列財產,以俾爾後佔為私有。王經理遂製作內容不實之相關單據,嗣經其所施作光電檢測工程完工後,鄭教授明知該公司並未實際交付碳粉匣等等電腦耗材,仍於黏貼憑證蓋章,並據以核銷請款。



案經地檢署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將鄭教授起訴。鄭教授未依合法程序申請預算,卻利用毋須公開招標僅需議價之程序,卻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核銷預算,雖事後深感悔悟,仍須面對國家刑罰,值得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引以為戒。



林豪鏘



[案例探討 8] 不可偽製不實之臨時工作人員收據以核銷國科會計畫

賴老師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竟與曹同學、蔡同學共同基於詐取財物之犯意,由賴老師於四個月期間,連續將空白收據交由未實際擔任臨時工作人員工作之曹同學及蔡同學後,再虛偽製作該二人不實之工作天數於其收據,持向會計室與國科會詐得勞務費新台幣數萬元,再由三人以不同比例平分,圖利情事確鑿。案經調查單位接受檢舉後調查,並續轉送地檢署偵辦。



賴老師到案後配合態度不佳,一再隱瞞實情,並不斷宣稱自己無不法行為。案經地檢署於依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與偽造文書罪,將賴老師提起公訴,曹同學、蔡同學則受緩起訴處份。



賴老師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負責管理因執行計畫所需臨時工作人員之薪資,竟以不法之所有意圖,與曹同學、蔡同學共同犯意聯絡,並偽造不實收據,詐領勞務費用得逞,共計圖利數萬元,故遭地檢署提起公訴,將來則須面臨司法程序甚至刑責,值得各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引以為戒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7] 不可偽用朋友消費的發票核銷國科會計畫

在某國立大學任務並擔任一級主管的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朋友消費的發票,偽稱是用於其國科會計畫費用支出款項,交由會計室核銷,其支出列於其經常門費項下。後經檢舉,張教授與相關證人先後接受調查局傳喚約談。以這個案例而言,張教授可能構成下列刑事責任:



(1)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2)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3) 刑法第131條第一項圖利罪。

(4)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貪污罪。



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詐取國科會計畫費用,以不實發票偽稱其經常門支出,已達詐取財物的目的,核其所為,該當詐欺取財罪。另張教授為不惜詐取財物,明知並有意地以不實發票交由會計室核銷,並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其所為,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林豪鏘



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案例探討 6] 國科會計畫經費挪用後歸還仍然違法

邱教授申請到國科會計畫,核定清單中有一名研究生兼任助理項目。邱教授擬聘陳同學為研究生兼任助理,不過計畫開始執行的前兩個月,陳同學因為參加交換學生計畫,人尚在國外。於是邱教授逕行自陳同學的研究室取得其身份證件,並且以陳同學名義自行刻製其私章,填具單據請領出工讀費用,暫時挪用於購買其私人器具。俟陳同學回國後,邱教授將這筆費用悉數歸還陳同學。如此,邱教授是否違法?



事實上,邱教授便宜行事,已觸犯刑法。他未經陳同學同意,取得其身份證件,並且自行以陳同學名義刻製其私章,填具單據請領出工讀費用,已觸犯偽造文書與詐欺取財罪。此外,其暫時挪用工讀費用,雖在陳同學回國後,將這筆費用悉數歸還陳同學,但仍涉嫌侵占罪。偽造文書係屬公訴罪,所以即使陳同學不追究,但是罪行仍然存在。因此看似小過,但也令邱教授一生留下了污點與遺憾。



林豪鏘



國科會經費核銷一些規定釋疑

對於許多老師而言,對於國科會計畫經費核銷的規定細節,有時常常搞不清楚。因為有些是國科會核銷辦法規定,有些則是規範於各校行政程序。當這些老師因為不清楚規定而發現核銷錯誤時,輕則可能會被學校會計部門或國科會承辦單位退件,重則可能誤觸刑責。所以,我們在這裏整理幾個老師們關心卻常搞不清楚的核銷規定,供大家參考一下。



一、耗材物品中的禮品費是否有上限?

國科會無相關標準,只要屬原計畫申請書所列且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者,請依執行機構內部審核程序,於合理之範圍內辦理。不過請注意:有些學校規定,耗材物品不得編列禮品費。



二、行動電話費是否可以報支?

國科會表示,凡與計畫執行直接相關且經內部審核程序申請辦理者,均得於計畫業務費項下報支,惟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建立國際電話費之管理機制。不過事實上,大部份學校規定,國科會計畫不得報支行動電話費。



三、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該計畫的學生,是否也可以列支「國內研討會報名費」?

基本上須為計畫相關人員才始可核銷,若屬其他特殊協助事由者,請循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核准辦理。不過,許多學校則規定:不得報支。



四、研究人力費、耗材費用合併成業務費;研究人力費不夠時,是否屬於「流用」?

國科會補助項目已簡化成四大項,跨大項者,才有流用問題。業務費提供計畫主持人更大的經費運用彈性,研究人力費屬業務費之細目,無流用問題,但聘僱、薪資認定等,請依學校行政程序辦理。



五、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的地點不同時,需要申請變更嗎 ?

計畫主持人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因舉辦地點與原申請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這裏僅就其中五個有趣的問題,就國科會規定、常見問答集、各校核銷辦法,做了一些整理,對於更多常見問題的彙整,請參考:https://nscnt12.nsc.gov.tw/wpr4ap/wpr_tran_all.asp



林豪鏘



何謂緩起訴?

在我們的第一個案例中,提到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這是司法予以不慎觸法者一個自新機會的機制。換言之,如果符合緩起訴要件,並且到庭承認犯罪又具悔意,檢察官有可能會參考刑法五十七條觀察「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等情狀,在被告罪嫌認罪下同意緩起訴。那麼,何謂緩起訴?



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及之2之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為緩起訴前,得命被告在一定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林豪鏘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貪污治罪條例」

對於在國立大學任教的教師或者公務人員,若經費核銷不實,除了可能觸及前幾篇文章所提到的詐欺罪、偽造文書罪、侵占罪以外,若罪行重大,則可能以「貪污治罪條例」論處,那麼很可能被處以重刑。與國科會計畫核銷相關的貪污治罪條例如下:



第4條(罰則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第6條(罰則3):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林豪鏘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侵占罪」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或機構之經費與財物,甚至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因一時貪念而想辦法占為己有,那麼就可能觸及「侵占罪」。關於與國科會計畫核銷有關之侵占罪的刑責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8分則章節4第三一章「侵占罪」



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林豪鏘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

在國科會計畫核銷時,最常見的偽造文書行為包括:製造假單據、索取不實發票、登錄不實核銷事實、盜用學生之名義報領人事費用、盜刻學生印章、假冒學生或其他人的簽名以請領經費等等。接下來,我們分別就「偽造文書的定義」與「刑法之偽造文書罪條文」,更詳細介紹一下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的定義:



文書為一切意思表示紀錄證明,而刑法處罰偽造文書之主旨,乃在於保護文書之實質的真正。故不僅作成文書之名義人須處於虛捏或假冒,即文書之內容亦必出於偽構,始負偽造之責任。



就有形偽造而言,除文書名義人非真正制作人外,是否尚需以文書之內容真實與否,以為犯罪之構成之要件,理論上相當分歧有形式主義與實質主義之分。然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採實質主義。



偽造文書除身分犯外,以偽造他人之文書為要件:刑法偽造文書罪,除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其職務上或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方始構成偽造之罪。其它公私文書,必須無制作權人,利用他人明義制作者,方成立本罪。故如普通人以自己名義所作成之文書,縱其內容記載不實,亦不成立偽造文書罪。



偽造文書罪必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且以足生損害之虞即可,亦即以偽造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不以實際發生損害之事實為要件,亦 即公眾或他人所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有遭受損害之虞即是。又所謂損害亦不以有經濟價值為限,如於物之所有人之使用、收益、處分權有所損害,亦屬之。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如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林豪鏘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詐欺取財罪」

在前面幾篇案例分析中,出現了一些刑法上的名詞。為了協助大家對這些觀念更加瞭解,接下來我們簡單介紹一下這些名詞。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詐欺罪之形態,有(一)詐欺取財罪,(二)詐欺得利罪,(三)常業詐欺罪,(四)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乃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偽之方法欺騙他人,使人確信其為真實,而發生認知錯誤,使將本人或他人之物交付者是。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在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如果主持人以不實的陳述或單據,讓承辦人員或者主辦該計畫之機構,誤以為主持人已確實完成所有經費支出,而發生認知錯誤,讓支持人不法取得該費用,便是詐欺取財的例子。主持人可能因此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不可心存僥倖啊!



林豪鏘



2007年6月11日 星期一

[案例探討 5] 切勿以假發票核銷國科會計畫經費

翁教授平時對待學生甚為嚴苛,原本該由自己撰寫的計畫書、論文等等,都交給其研究生代筆。不過由於該校學生素質甚高,所以幫他申請到許多研究計畫案。



但是學生們壓抑太久了的怒氣終於爆發出來,集體向媒體、教育部、調查局等單位檢舉,表示其涉嫌向廠商索取假發票,持向行政院國科會、教育部詐領研究計畫費。調查局先約談這些研究生到案,接下來檢方率人搜索翁教授住處,並在傳喚其到案說明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將其以一百萬元交保。



地檢署除了搜索其住處,還搜索其學校及多家配合虛開發票的科技廠商,查扣一些帳證,調查局並約談十餘名廠商到案,訊後依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違反商業會計法罪嫌移送檢方複訊後飭回。



檢調接獲檢舉指出,翁教授有多研究計畫獲得國科會、教育部核准,多年來找研究生當人頭,要求學生到販售零件的商家,以小額金錢購買器材,索取超額發票。為符合採購規定,翁教授要求假發票須開耗材等名目,單張金額須一萬元以下,以規避耗材發票超過一萬元須附估價單的《採購法》規範。



翁教授多年來以這種方式申請十幾件研究案,共涉嫌詐領近三百萬元,這些錢多半用來購買器材,做為私人器具使用。協助他執行計畫的研究生,不但無法支領助理津貼,只能不定時拿到翁教授所給予兩千元到一萬元不等的「獎勵金」。



教育部表示將徹查,若屬實將撤職並追回款項。律師表示,若投訴屬實,翁已觸犯《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徒刑。翁教授因貪財而誤送自己學術前途,實在得不償失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4]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常見的偽造文書 (三)

在李老師的個人財務規劃中,是將執行國科會所獲核定經費,視為個人的重要「所得」之一。然而早年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是不得編列主持人費的,因此他就把腦筋動用到其他經費預算項目,總之是希望讓這些經費變成自己的存款。



李老師常用的方法之一,係類似上篇謝教授所用的方式。此外,李老師還常情商電腦廠商協助開立假發票;也就是李老師未實際消費,卻請廠商填寫耗材類發票,讓他向國科會核銷經常門費用。他和廠商之間的協議,是每張發票酌收10%到15%不等的「稅金」。



李老師的行為,明顯涉及不法,但他仍以為天衣無縫。李老師愈來愈大膽,後來索性要求其研究生也協助獲取這類發票。某位研究生因為無法承受壓力,更擔心自己也涉及不法,於是向相關機構檢舉。調查結果李老師因此在學術界身敗名裂,並且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林豪鏘



[案例探討 3]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常見的偽造文書 (二)

謝教授是位電腦發燒友。任何剛上市的新產品,他都會忍不住想搶先嘗鮮。因為常逛電腦商場,並且屬於採購大戶,於是謝教授與一些電腦廠商都建立了不錯的交情。



謝教授和其他許多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具有同樣的迷思:「國科會計畫的經費,本來就是給我的。我對它的任何彈性運用,都未侵犯其他人權益,所以也不算犯錯」。所以劉教授有種常見的核銷方式:事實上想購買甲物,但他會透過中信標向某熟識的廠商下單,訂單中條列的則是金額較高的乙物;劉教授請廠商實際出貨甲物,自己則「賺取」其間的價差。



謝教授覺得這樣並不算傷天害理,所以長期如此進行核銷。但他萬萬沒想到,該廠商在某次其他公家機關的標案裏涉及不法,檢調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意外查到案外案,於是謝教授也因此遭受法辦命運。



謝教授所犯,除了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等刑責外,還包括違反採購法、圖利廠商等等不法行為。但是他在調查過程中極力隱瞞實情,配合態度不佳,於是被檢察官起訴,目前仍在訴訟過程中。這個案例,我們應該常常用來警惕自己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2-2] 切勿偽造核銷單據

上篇文章中提到,郭教授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平時疏於整理單據,結果到了要結案時,才發現手邊的單據總額低於實際支出之研究費用。於是郭教授去「收集」了一些影印店、文具行的空白收據,由自己或其他學生填寫內容以完成核銷程序。劉教授的迷思是:他認為自己事實上有支付這些經費,所以索取來的空白單據,只是將程序補充齊全而已,並無重大不妥之處。



但是劉教授錯了。



經過若干年,聲望如日中天的劉教授,接受推薦參加院長遴選,成為呼聲最高的候選人。未料在此關鍵時刻,有人到調查局與國科會檢舉,表示劉教授曾以「假單據」核銷國科會計畫研究經費。經調查局逐一比對單據,並傳喚大量相關證人,確定劉教授具有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嫌,予以移送法辦。劉教授不僅因此在遴選結果中痛失寶座,並且接下來,還要面對一連串充滿痛苦煎熬的司法過程,實在悔不當初啊!



劉教授明顯觸犯偽造文書罪行。此外更令他難堪的是,當初曾幫他填寫空白單據的學生與助理們,由於曾被告知登載內容並不符現實卻仍為之,所以雖無具體犯意,但畢竟也是觸法了。劉教授難以面對這些學生與助理,因此羞愧無法自容。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千萬勿以過小而為之,絕對不可偽造單據。此外,即使是協助別人填寫單據,若是內容不實,也是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的,不可不慎!



林豪鏘





2007年6月10日 星期日

[案例探討 2]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常見的偽造文書

郭教授天性大而化之,不拘小節,不過由於其研究認真,成果豐碩,所以每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多能獲准通過。



郭教授把主要心力都投入在研究工作上,而執行計畫時卻常常忘了一些行政程序與細節。因此,即便是確實有經費支出,他卻常忘了索取單據,或者取得的並非有效單據 (例如未填寫機關抬頭、統一編號、未列明細、未蓋店家印章、日期不對等等),甚至常忘了單據放到哪兒去了。



因此,每到接近結案時期,他就發現經費核銷不完了。因為有大量單據被會計單位退回來,並且手邊的單據總額也無法核銷整個計畫經費。



所以郭教授急了,就去向其他資深教授請益,經費核銷不完怎麼辦。資深教授很大方地傳授他一招秘訣:去向影印店、文具行索取一些空白收據,回來找不同人用不同筆跡填寫。因為這些店家是免開發票的,所以可以填寫單據而不必開發票。



於是郭教授開開心心地照辦,每年都這樣把計畫核銷完畢了。



郭教授認為,他雖然用了一些「事後製造」的單據,但事實上他投入的總研究經費也確實達到核銷金額,因此「老天有眼」,他「問心無愧」。但事實上,郭教授的行為是否正確?他是否觸法?我們在下篇文章中探討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3] 計畫核銷時切勿觸犯詐欺罪

劉老師的案件,整個調查過程將近一整年。在這期間,調查局與地檢署多次傳訊劉老師,因此其所承受的恐懼、壓力、內心煎熬,實在除非當事人無法想像。此外,調查局與地檢署亦傳喚許多位相關證人,包括劉老師的學生與同事等等;劉老師對於自己犯下的過錯,累及週遭朋友,感覺相當愧疚並且羞慚。這些痛苦不堪的過程,都讓劉老師得到永難忘懷的教訓,未來絕對不可能再犯了。



檢察官認為,劉老師所犯,主要為詐欺取財之罪。尤其劉老師核銷的單據,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計畫之人事費用係由出具領據之人取得,而未要求劉老師繳回人事費用,因此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外,至於調查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涉有造文書罪嫌云云,經地檢署傳訊證人證實,均表示劉老師曾告知借用其等名義作為核銷經費之用,故劉老師於各領據填寫證人等之姓名及蓋用印章,即非未獲名義人同意擅自為之,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罪嫌有間。



最後,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但必須繳回數十萬元的工讀經費總額。這對劉老師而言,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因此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國科會計畫切記確實遵守規定、必須據實核銷啊!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侵占罪」、「緩起訴」等名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些系列文章中簡單介紹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2] 國科會計畫經費必須據實核銷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劉老師的案例。劉老師為了更有效運用國科會計畫經費,因而權宜行事,將原本編列的工讀生經費,請同學提供印章證件,完成核銷文件提領出來後,挪用於其他計畫研究用途 (例如添置電腦設備予實驗室,供專題學生使用等等)。劉老師認為,這是他辛苦申請來的計畫,他可以全權統籌經費的運用;並且他已完成了所有核銷程序,權宜行事的過程不會有人知道。



然而,不當行為終將東窗事發。



劉老師因故得罪了一位老師,於是該老師散彈式地,將劉老師的歷年國科會計畫向調查局檢舉 (這是一直很令人遺憾的陋習,不少老師的計畫核銷單據都有瑕疵)。經調查局詳盡仔細逐一單據調查,果然找到其中具有可能經費運用不當、核銷不實的問題。所以,調查局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本案件移送地檢署。



接下來,我們要分析一下劉老師所犯罪行,以及其心路歷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是否可能觸法?

劉老師是位熱愛教學、用心對待學生的學者。他認真撰寫計畫書,申請國科會計畫。為了計畫順利進行,在編列經費預算時,他總是會編列一項工讀生經費項目。劉老師通過不少國科會計畫,在執行計畫時,他總是親力親為,自己執行計畫裏的研究與行政內容。因此,每當計畫接近結案時,他才發現尚未動用工讀經費。劉老師覺得把這些經費用來聘請學生幫自己工作,實在很可惜,所以為了提升計畫經費使用效益,他就請學生們拿著印章、身份證件等,填寫戶籍資料將這些經費請領出來,然後劉老師運用這些請領出來的經費,購買一些電腦設備,添置於實驗室供專題學生們使用;若有剩餘經費,他就用來補助專題學生們在進行問卷調查時所需的費用,諸如購買贈送予問卷受訪者的紀念禮物、購買研究資料、購買軟體等等。



劉老師的經費運用與核銷方法,是否有錯?是否觸法?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在下篇文章中將進行探討。



林豪鏘



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執行國科會計畫應確實遵守核銷規定

許多老師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往往有個迷思:「這個計畫是我辛苦撰寫計畫書、經過嚴格的審查才通過的。所以我對計畫經費的使用方法,應該具有自由運用的權利;只要是對研究、對計畫有幫助,在核銷方式上可以自己增加彈性,甚至便宜行事。」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國科會的計畫經費,來自國家編列的公有資源,所以所有的經費核銷,都必須確實遵守法規進行,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計畫主持人以為便宜行事、彈性核銷經費並未傷天害理,只是小錯;但事實上,這些行為往往已觸犯刑法,嚴重者若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將面對一生後悔莫及的刑責。尤其司法調查過程中,受調查人可能遭受的身心打擊,將令人痛苦不堪。所以,老師們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切記必須確實遵守核銷程序。因此接下來,我們將在本版陸續刊登一些文章,宣導計畫經費必須確實遵守核銷規定,以期建立相關觀念。



我們也會介紹一些國科會不當核銷的案例。不過這些案例都是杜撰虛構的,主要在於警惕與宣導效果。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林豪鏘



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五月打了 26 次 網球

剛剛算了一下,

五月裏我總共打了 26 次網球,每次三個鐘頭。



換言之,這個月裏,我只有五天沒打球哩。

這實在是難得的個人紀錄,

因為除了作息行程必須配合以外,老天也得賞臉。

(雖然說,有幾次我們是在雨中打球,哇哈哈)



六月起,恐怕就不容易了。

梅雨加上颱風季,能打一天算一天。



總之我很珍惜這些能自在打球的日子,

更開心能有健康的身體與生活方式。



尤其感謝陪我打球的好友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