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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豪鏘 國立臺南大學數位學習科技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理事長 科技部科學教育實作學門複審委員 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理事 科技部科教司資教學門 IDOLS SIG 召集人 希拉亞文化協會發起人/監事 臺灣數位學習與內容學會監事 [經歷]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長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 臺灣科技藝術學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數位內容學會常務理事 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南市數位科技發展學會理事

2007年6月12日 星期二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可能觸及「詐欺取財罪」

在前面幾篇案例分析中,出現了一些刑法上的名詞。為了協助大家對這些觀念更加瞭解,接下來我們簡單介紹一下這些名詞。



什麼是詐欺取財罪?詐欺罪之形態,有(一)詐欺取財罪,(二)詐欺得利罪,(三)常業詐欺罪,(四)準詐欺罪。詐欺取財罪,乃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偽之方法欺騙他人,使人確信其為真實,而發生認知錯誤,使將本人或他人之物交付者是。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在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如果主持人以不實的陳述或單據,讓承辦人員或者主辦該計畫之機構,誤以為主持人已確實完成所有經費支出,而發生認知錯誤,讓支持人不法取得該費用,便是詐欺取財的例子。主持人可能因此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不可心存僥倖啊!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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