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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豪鏘 國立臺南大學數位學習科技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理事長 科技部科學教育實作學門複審委員 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理事 科技部科教司資教學門 IDOLS SIG 召集人 希拉亞文化協會發起人/監事 臺灣數位學習與內容學會監事 [經歷]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長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 臺灣科技藝術學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數位內容學會常務理事 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南市數位科技發展學會理事

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案例探討 7] 不可偽用朋友消費的發票核銷國科會計畫

在某國立大學任務並擔任一級主管的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朋友消費的發票,偽稱是用於其國科會計畫費用支出款項,交由會計室核銷,其支出列於其經常門費項下。後經檢舉,張教授與相關證人先後接受調查局傳喚約談。以這個案例而言,張教授可能構成下列刑事責任:



(1)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2) 刑法第339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

(3) 刑法第131條第一項圖利罪。

(4)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貪污罪。



張教授意圖為自己不法詐取國科會計畫費用,以不實發票偽稱其經常門支出,已達詐取財物的目的,核其所為,該當詐欺取財罪。另張教授為不惜詐取財物,明知並有意地以不實發票交由會計室核銷,並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核其所為,該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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