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自己

我的相片
林豪鏘 國立臺南大學數位學習科技系教授兼系主任 臺灣科技藝術教育協會理事長 科技部科學教育實作學門複審委員 中華民國資訊管理學會理事 科技部科教司資教學門 IDOLS SIG 召集人 希拉亞文化協會發起人/監事 臺灣數位學習與內容學會監事 [經歷] 國立臺南大學學務長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創新經營學院院長 臺灣科技藝術學會副理事長 中華民國數位內容學會常務理事 ISAC中華民國大專校院資訊服務協會理事 中華民國視覺藝術協會理事 財團法人國立臺南大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南市數位科技發展學會理事

2007年6月30日 星期六

熱帶林跑三圈

今天換去跑高雄熱帶林



第一次去 跑三圈 記錄一下



澄清湖跑一圈

這兩天沒辦法打網球 所以得找個運動方式



昨天清晨五點 到澄清湖 整個園區跑一圈



通體順暢 真舒服



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藝術家買傢俱

有位住在台北的女藝術家,

某次在台中的新光三越看到一張床,很喜歡。



她打電話給同樣是藝術家的男朋友:

「我在台中新光三越看到一張喜歡的床,

你有空也去看一下,看看是否要買。」



線索僅只這些。



男藝術家專程從台南驅車到台中看床。

居然真的找到那張床,

而且並沒用照相手機彼此確認,就買了下來。



很奇妙,不是嗎?

女藝術家沒說在哪家床飾店看到哪個型號的床,

男藝術家居然找到了。



我有緣目睹這個過程,

對於他們品味一致與默契之好,覺得十分感動。





學生張嘉穎的畫

一年前長官退休前我們送了她一幅小穎的畫,

那幅畫現在已經升值了五倍噢!! :)



我的重點不在於那幅畫形成的資產累積,

而是學生的成長與躍進!!



有位朋友三年前買了小穎的一幅大尺寸的畫作 (七萬元),

現在的市價已是 50 萬!



雖然藝術家的成就不是依此衡量,

但總是為學生相當高興!!



2007年6月13日 星期三

最後的叮嚀-關於國科會計畫核銷

看過這十件因未據實核銷國科會計畫而觸法的案例,大家應已深以為戒。此外我們也介紹了幾個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較常誤觸的法規,諸如「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侵占罪」等等,想必大家對於這些法律常識與立法精神,應有了更深的認識。



我想,對於許多國科會計畫主持人而言,可能都有個共同想法:「這是我的個人研究計畫,是我付出心血爭取來的。我雖然用了不當的程序核銷它們,但我並未影響別人的權益,因為這是國科會本來就要給我的經費。尤其我真的也很認真做研究、執行計畫,所以我的不當核銷並不算傷天害理,頂多只算是小小瑕疵而已。我並不是無度貪心的,例如對於其他像系所預算等等經費,我就必定據實核銷了,因為我知道那是公款,不是『原本就該屬於我的錢』。」



換言之,很多教授的迷思,就是在運用國科會計畫時,「公」與「私」未確切區分而不自知。也許有教授會說:「這原本就是學術界陋習啊!你去查查看,相當多國科會主持人都是這樣核銷經費的,我並非特例。」那麼,這就是大錯特錯的觀念了。這些便宜行事的行為,確實都已觸犯了刑法。國科會計畫來自國家資源,這些都是公款,絕對不是屬於個人的私款,這種「公」與「私」的觀念一定要建立起來。司法制度不容破壞,據實核銷的守法觀念更有賴大家共同遵守啊!



很多教授以為小小不法,不會有人知道。但從這十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即使你小心隱瞞,但都是可能有東窗事發的一天。一遭調查,在司法程序裏身心所受煎熬,是無以倫比的痛苦;並且你也可能連累其他相關朋友學生,害他們也觸及刑責。當你核銷不實,不僅最後必須把所有金額繳回,而且還可能被判處更多罰金,甚至有牢獄之災!所以我們叮嚀大家,執行國科會計畫時,經費一定要據實核銷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0] 國科會計畫核銷勿虛報出差費

涉案人某國立大學柯教授,於民國九十三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連續利用計畫主持人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學術機構與圖書館蒐集研究資料等名義,填載不實之出差請示單、出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閱,使會計單位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費,計虛報出差次數十九次,合計詐取新臺幣三萬餘元



案經人檢舉後,由法務部調查局偵辦,柯教授於偵訊中自白供承無訛,且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



本案以詐欺取財罪嫌移送地檢署。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本應依法加重其刑。但柯教授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所得財物僅為三萬餘元,情節輕微,且已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檢察官念及柯教授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偵查期間態度良好,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否則,若以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柯教授將面對更嚴苛的司法程序與刑責。因此看似小過,但也令柯教授一生留下了污點與遺憾。內心所受折磨,更是不可言喻。各位國科會計畫主持人,不可不慎重據實核銷啊。



林豪鏘



[案例探討 9] 勿以不實耗材單據核報國科會資本門經費

某大學鄭教授於八十二年間擔任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其於同年間欲採購光電檢測系統,惟其當年度資本門設備計畫預算已執行完畢,故無法順利採購。鄭教授即自行接洽某光電公司負責人王經理前來估價,估訂承作價格二十五萬元,卻指示王經理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拆作數案核報經費,一方面可在不經過經費流用程序的情況下順利採購該系統,另一方面也可規避保管組予以編列財產,以俾爾後佔為私有。王經理遂製作內容不實之相關單據,嗣經其所施作光電檢測工程完工後,鄭教授明知該公司並未實際交付碳粉匣等等電腦耗材,仍於黏貼憑證蓋章,並據以核銷請款。



案經地檢署依刑法偽造文書罪,將鄭教授起訴。鄭教授未依合法程序申請預算,卻利用毋須公開招標僅需議價之程序,卻以碳粉匣與電腦耗材等等項目核銷預算,雖事後深感悔悟,仍須面對國家刑罰,值得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引以為戒。



林豪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