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教授是位電腦發燒友。任何剛上市的新產品,他都會忍不住想搶先嘗鮮。因為常逛電腦商場,並且屬於採購大戶,於是謝教授與一些電腦廠商都建立了不錯的交情。
謝教授和其他許多國科會計畫主持人具有同樣的迷思:「國科會計畫的經費,本來就是給我的。我對它的任何彈性運用,都未侵犯其他人權益,所以也不算犯錯」。所以劉教授有種常見的核銷方式:事實上想購買甲物,但他會透過中信標向某熟識的廠商下單,訂單中條列的則是金額較高的乙物;劉教授請廠商實際出貨甲物,自己則「賺取」其間的價差。
謝教授覺得這樣並不算傷天害理,所以長期如此進行核銷。但他萬萬沒想到,該廠商在某次其他公家機關的標案裏涉及不法,檢調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意外查到案外案,於是謝教授也因此遭受法辦命運。
謝教授所犯,除了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等刑責外,還包括違反採購法、圖利廠商等等不法行為。但是他在調查過程中極力隱瞞實情,配合態度不佳,於是被檢察官起訴,目前仍在訴訟過程中。這個案例,我們應該常常用來警惕自己啊!
林豪鏘
2007年6月11日 星期一
[案例探討 2-2] 切勿偽造核銷單據
上篇文章中提到,郭教授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平時疏於整理單據,結果到了要結案時,才發現手邊的單據總額低於實際支出之研究費用。於是郭教授去「收集」了一些影印店、文具行的空白收據,由自己或其他學生填寫內容以完成核銷程序。劉教授的迷思是:他認為自己事實上有支付這些經費,所以索取來的空白單據,只是將程序補充齊全而已,並無重大不妥之處。
但是劉教授錯了。
經過若干年,聲望如日中天的劉教授,接受推薦參加院長遴選,成為呼聲最高的候選人。未料在此關鍵時刻,有人到調查局與國科會檢舉,表示劉教授曾以「假單據」核銷國科會計畫研究經費。經調查局逐一比對單據,並傳喚大量相關證人,確定劉教授具有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嫌,予以移送法辦。劉教授不僅因此在遴選結果中痛失寶座,並且接下來,還要面對一連串充滿痛苦煎熬的司法過程,實在悔不當初啊!
劉教授明顯觸犯偽造文書罪行。此外更令他難堪的是,當初曾幫他填寫空白單據的學生與助理們,由於曾被告知登載內容並不符現實卻仍為之,所以雖無具體犯意,但畢竟也是觸法了。劉教授難以面對這些學生與助理,因此羞愧無法自容。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千萬勿以過小而為之,絕對不可偽造單據。此外,即使是協助別人填寫單據,若是內容不實,也是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的,不可不慎!
林豪鏘
但是劉教授錯了。
經過若干年,聲望如日中天的劉教授,接受推薦參加院長遴選,成為呼聲最高的候選人。未料在此關鍵時刻,有人到調查局與國科會檢舉,表示劉教授曾以「假單據」核銷國科會計畫研究經費。經調查局逐一比對單據,並傳喚大量相關證人,確定劉教授具有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罪嫌,予以移送法辦。劉教授不僅因此在遴選結果中痛失寶座,並且接下來,還要面對一連串充滿痛苦煎熬的司法過程,實在悔不當初啊!
劉教授明顯觸犯偽造文書罪行。此外更令他難堪的是,當初曾幫他填寫空白單據的學生與助理們,由於曾被告知登載內容並不符現實卻仍為之,所以雖無具體犯意,但畢竟也是觸法了。劉教授難以面對這些學生與助理,因此羞愧無法自容。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千萬勿以過小而為之,絕對不可偽造單據。此外,即使是協助別人填寫單據,若是內容不實,也是可能觸及偽造文書罪的,不可不慎!
林豪鏘
2007年6月10日 星期日
[案例探討 2]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常見的偽造文書
郭教授天性大而化之,不拘小節,不過由於其研究認真,成果豐碩,所以每次申請國科會研究計畫,多能獲准通過。
郭教授把主要心力都投入在研究工作上,而執行計畫時卻常常忘了一些行政程序與細節。因此,即便是確實有經費支出,他卻常忘了索取單據,或者取得的並非有效單據 (例如未填寫機關抬頭、統一編號、未列明細、未蓋店家印章、日期不對等等),甚至常忘了單據放到哪兒去了。
因此,每到接近結案時期,他就發現經費核銷不完了。因為有大量單據被會計單位退回來,並且手邊的單據總額也無法核銷整個計畫經費。
所以郭教授急了,就去向其他資深教授請益,經費核銷不完怎麼辦。資深教授很大方地傳授他一招秘訣:去向影印店、文具行索取一些空白收據,回來找不同人用不同筆跡填寫。因為這些店家是免開發票的,所以可以填寫單據而不必開發票。
於是郭教授開開心心地照辦,每年都這樣把計畫核銷完畢了。
郭教授認為,他雖然用了一些「事後製造」的單據,但事實上他投入的總研究經費也確實達到核銷金額,因此「老天有眼」,他「問心無愧」。但事實上,郭教授的行為是否正確?他是否觸法?我們在下篇文章中探討一下。
林豪鏘
郭教授把主要心力都投入在研究工作上,而執行計畫時卻常常忘了一些行政程序與細節。因此,即便是確實有經費支出,他卻常忘了索取單據,或者取得的並非有效單據 (例如未填寫機關抬頭、統一編號、未列明細、未蓋店家印章、日期不對等等),甚至常忘了單據放到哪兒去了。
因此,每到接近結案時期,他就發現經費核銷不完了。因為有大量單據被會計單位退回來,並且手邊的單據總額也無法核銷整個計畫經費。
所以郭教授急了,就去向其他資深教授請益,經費核銷不完怎麼辦。資深教授很大方地傳授他一招秘訣:去向影印店、文具行索取一些空白收據,回來找不同人用不同筆跡填寫。因為這些店家是免開發票的,所以可以填寫單據而不必開發票。
於是郭教授開開心心地照辦,每年都這樣把計畫核銷完畢了。
郭教授認為,他雖然用了一些「事後製造」的單據,但事實上他投入的總研究經費也確實達到核銷金額,因此「老天有眼」,他「問心無愧」。但事實上,郭教授的行為是否正確?他是否觸法?我們在下篇文章中探討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3] 計畫核銷時切勿觸犯詐欺罪
劉老師的案件,整個調查過程將近一整年。在這期間,調查局與地檢署多次傳訊劉老師,因此其所承受的恐懼、壓力、內心煎熬,實在除非當事人無法想像。此外,調查局與地檢署亦傳喚許多位相關證人,包括劉老師的學生與同事等等;劉老師對於自己犯下的過錯,累及週遭朋友,感覺相當愧疚並且羞慚。這些痛苦不堪的過程,都讓劉老師得到永難忘懷的教訓,未來絕對不可能再犯了。
檢察官認為,劉老師所犯,主要為詐欺取財之罪。尤其劉老師核銷的單據,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計畫之人事費用係由出具領據之人取得,而未要求劉老師繳回人事費用,因此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外,至於調查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涉有造文書罪嫌云云,經地檢署傳訊證人證實,均表示劉老師曾告知借用其等名義作為核銷經費之用,故劉老師於各領據填寫證人等之姓名及蓋用印章,即非未獲名義人同意擅自為之,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罪嫌有間。
最後,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但必須繳回數十萬元的工讀經費總額。這對劉老師而言,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因此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國科會計畫切記確實遵守規定、必須據實核銷啊!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侵占罪」、「緩起訴」等名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些系列文章中簡單介紹一下。
林豪鏘
檢察官認為,劉老師所犯,主要為詐欺取財之罪。尤其劉老師核銷的單據,導致不知情之國科會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各該計畫之人事費用係由出具領據之人取得,而未要求劉老師繳回人事費用,因此觸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此外,至於調查局移送意旨認為被告涉有造文書罪嫌云云,經地檢署傳訊證人證實,均表示劉老師曾告知借用其等名義作為核銷經費之用,故劉老師於各領據填寫證人等之姓名及蓋用印章,即非未獲名義人同意擅自為之,所為自與偽造文書罪嫌有間。
最後,檢察官念及劉老師一時思慮不周,且未有前科,在調查期間態度良好,雖無犯意但坦誠認罪,所以願意予以緩起訴機會,但必須繳回數十萬元的工讀經費總額。這對劉老師而言,已是不幸中的大幸。因此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執行國科會計畫切記確實遵守規定、必須據實核銷啊!
在這個案例中,出現了「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侵占罪」、「緩起訴」等名詞,我們將在接下來的一些系列文章中簡單介紹一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2] 國科會計畫經費必須據實核銷
在上篇文章中,我們提到劉老師的案例。劉老師為了更有效運用國科會計畫經費,因而權宜行事,將原本編列的工讀生經費,請同學提供印章證件,完成核銷文件提領出來後,挪用於其他計畫研究用途 (例如添置電腦設備予實驗室,供專題學生使用等等)。劉老師認為,這是他辛苦申請來的計畫,他可以全權統籌經費的運用;並且他已完成了所有核銷程序,權宜行事的過程不會有人知道。
然而,不當行為終將東窗事發。
劉老師因故得罪了一位老師,於是該老師散彈式地,將劉老師的歷年國科會計畫向調查局檢舉 (這是一直很令人遺憾的陋習,不少老師的計畫核銷單據都有瑕疵)。經調查局詳盡仔細逐一單據調查,果然找到其中具有可能經費運用不當、核銷不實的問題。所以,調查局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本案件移送地檢署。
接下來,我們要分析一下劉老師所犯罪行,以及其心路歷程。
林豪鏘
然而,不當行為終將東窗事發。
劉老師因故得罪了一位老師,於是該老師散彈式地,將劉老師的歷年國科會計畫向調查局檢舉 (這是一直很令人遺憾的陋習,不少老師的計畫核銷單據都有瑕疵)。經調查局詳盡仔細逐一單據調查,果然找到其中具有可能經費運用不當、核銷不實的問題。所以,調查局以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將本案件移送地檢署。
接下來,我們要分析一下劉老師所犯罪行,以及其心路歷程。
林豪鏘
[案例探討 1] 國科會計畫核銷時是否可能觸法?
劉老師是位熱愛教學、用心對待學生的學者。他認真撰寫計畫書,申請國科會計畫。為了計畫順利進行,在編列經費預算時,他總是會編列一項工讀生經費項目。劉老師通過不少國科會計畫,在執行計畫時,他總是親力親為,自己執行計畫裏的研究與行政內容。因此,每當計畫接近結案時,他才發現尚未動用工讀經費。劉老師覺得把這些經費用來聘請學生幫自己工作,實在很可惜,所以為了提升計畫經費使用效益,他就請學生們拿著印章、身份證件等,填寫戶籍資料將這些經費請領出來,然後劉老師運用這些請領出來的經費,購買一些電腦設備,添置於實驗室供專題學生們使用;若有剩餘經費,他就用來補助專題學生們在進行問卷調查時所需的費用,諸如購買贈送予問卷受訪者的紀念禮物、購買研究資料、購買軟體等等。
劉老師的經費運用與核銷方法,是否有錯?是否觸法?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在下篇文章中將進行探討。
林豪鏘
劉老師的經費運用與核銷方法,是否有錯?是否觸法?請大家思考一下,我們在下篇文章中將進行探討。
林豪鏘
2007年6月8日 星期五
執行國科會計畫應確實遵守核銷規定
許多老師在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往往有個迷思:「這個計畫是我辛苦撰寫計畫書、經過嚴格的審查才通過的。所以我對計畫經費的使用方法,應該具有自由運用的權利;只要是對研究、對計畫有幫助,在核銷方式上可以自己增加彈性,甚至便宜行事。」其實這是不正確的。國科會的計畫經費,來自國家編列的公有資源,所以所有的經費核銷,都必須確實遵守法規進行,千萬不可心存僥倖。
計畫主持人以為便宜行事、彈性核銷經費並未傷天害理,只是小錯;但事實上,這些行為往往已觸犯刑法,嚴重者若以貪汙治罪條例論處,將面對一生後悔莫及的刑責。尤其司法調查過程中,受調查人可能遭受的身心打擊,將令人痛苦不堪。所以,老師們執行國科會計畫時,切記必須確實遵守核銷程序。因此接下來,我們將在本版陸續刊登一些文章,宣導計畫經費必須確實遵守核銷規定,以期建立相關觀念。
我們也會介紹一些國科會不當核銷的案例。不過這些案例都是杜撰虛構的,主要在於警惕與宣導效果。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林豪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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